《中国博物馆通讯》重点推荐——国际博物馆协会关于版权例外条款的声明

[2015-07-21]
来源:中国博物馆协会     

  经国际博物馆协会执行委员会指示,国际博协法律事务委员会特发表《国际博物馆协会关于版权例外条款的声明》。五年多来,隶属于联合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召开数次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就有关达成图书馆和档案馆版权例外条款的国际共识进行了探讨。在过去的两年中,经国际博协执行委员会同意,国际博协在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协助下,代表博物馆的权益在有关会议上与政府和非政府代表逐步取得了共识。

  博物馆与其姊妹组织——图书馆和档案馆负有类似使命,因此也应实现这些类似的使命和功用并受益于类似的版权法例外条款。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博物馆还具有其他独特的功用。但如果博物馆因此获得过于宽泛的例外赦免,可能会对现有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法律事务委员会草拟了版权例外条款,这些条款既能满足博物馆开展教育和学术活动的需求,又不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

Rina Elster Pantalony
国际博协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


  Q为什么要复制并传播藏品?
  在现代社会中,广义而言,收藏文物遗产的机构有机会发挥广泛的作用。除了广为人知的教育、学术及藏品保护功能之外,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压力下,文化遗产机构还需要着重考虑全球化交流的问题。这些机构藏品的重要性并没有减弱,机构的使命和卓著功效也并未改变。目前,它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在当今飞速变化的信息交互时代中如何保持其影响力。
  几千年来,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以及其它和文化遗产相关的机构都在关注有形藏品。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和手段的出现,文化遗产交流的方式、地点和载体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纯的有形藏品流动传播已无法满足现状。文化遗产机构不能仅仅把实地参观作为学者、教育工作者、资助者,以及访问者接触藏品的唯一途径。如今,人们希望博物馆和其它文化遗产机构能够提供现代信息交流手段,复制并传播藏品的资料信息、艺术品和工艺品。

  Q为什么要为博物馆提供版权例外条例?
  图书馆和档案馆已经分别有效地阐明了它们对版权例外条款的态度。国际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国际博协)对此表示赞同,不再赘述。然而,除了已被图书馆和档案馆支持的活动,国际博协将对与博物馆相关的活动提出相应而具体的版权例外诉求。
  2009年,国际博协对博物馆做出了新的定义。总体而言,博物馆是“……以征集、研究和展示关于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或非物质证据的机构、平台或场所”。[1] 这意味着,陈列、征集和研究活动既可以在藏品所在地进行,也可以远程进行。这一扩展定义衔接了2007年国际博协对博物馆所作出的正式重新定义,即:“博物馆是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对公众开放,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存、研究、传播和展示关于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和非物质证据。”[2]
  对博物馆进行重新定义的目的在于,作为博物馆学使命的一部分强调博物馆传播、保存、研究和展示的重要性,这也表明了相关活动同时适用于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于版权法,《伯尔尼公约》[3]在版权法经济权利中允许有一定的限制和例外。但大体而言,国际法律标准指出,应以严格限制的标准去诠释例外条款,以确保版权法得以贯彻实施,并保障版权持有者的利益。以严格约束版权保护的界限为前提,以高新科技条件下现代社会对信息交流的需求为背景,加之博物馆使命拓展后要以教育和研究为目的进行交流,可以说,当今博物馆正面临挫折,且在某种程度上很难发挥其功用。如果把博物馆的工作成效与其使命相关的活动联系起来看,这种挫败更为明显。在此背景下,为帮助博物馆在实地和网络上开展学术、教育和展览相关的活动,国际博协正在主张为博物馆争取限制性版权例外条款。

  Q关于版权例外条款和限制的提议
  一、限制范围
  尽管博物馆活动需要版权例外条款,但如前所述,对这种例外仍需设定严格限制。
  第一,博物馆所享受的例外条款须直接与博物馆的使命和功用相关。如果某项活动与博物馆使命无关联,则不能被版权例外条款赦免。
  第二,例外条款应适用于电子和虚拟类媒体。但当此类媒体被用于复制或传播受版权保护作品时,复制部分应严格限制在实现博物馆功用所绝对必需的范围内。以艺术品或工艺品的图像为例,如较低分辨率的图像或缩略图能够满足某博物馆实现其功用的需要,则该博物馆就应采用此种图像,以遵守版权法例外条款的限定条件。
  第三,博物馆被定义为非营利机构,同时也是欣赏美、探索发现和学术朝圣的地方。国际博协的定义指明,博物馆的功用包括欣赏。鉴于博物馆纲领性活动包含的欣赏层面,并考虑到限定版权例外的常规标准,博物馆版权例外条款应仅适用于与教育、展示和博物馆学术相关的活动。在此背景下,国际博协将“教育”定义为:在博物馆内或网络上开展的,以传授知识、信息、技能或观念为目的的活动[4]。准确而言,例外条款不适用于与制作和传播商品相关的博物馆活动。
  第四,(为遵守学术标准和道德权利)博物馆在例外条款范围内对任何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或传播,其版权应完全归于作者和版权所有者。
  二、关于例外条款的提议
  遵循以上限制条件,国际博协特提出以下版权例外条款:
  1. 允许博物馆以教育为目的发表包括电子或虚拟形式的学术作品,含评论分析或目录。
  2. 允许博物馆以展览、讲座或开展博物馆教育项目为目的复制、使用和展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项活动可由博物馆在场馆内开展,或在网络上公开发布。
  3. 允许博物馆以藏品保护为目的,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任何形式,含媒体版本)。
  4. 允许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在其计划性活动有交叉时,交互使用各自准则内的版权例外条款。


 

  注释:

  [1] Andre Desvallees, Francois Mairesse, Eds.;“Key Concepts in Museology”;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Armand Colin; 2009;
  http://icom.museum/fileadmin/user_upload/pdf/Key_Concepts_of_Museology/Museologie_Anglais_BD.pdf ;p.56
  [2] Ibid; p.57
  [3]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berne/summary_berne.html
  [4] Ibid, footnote 1; p.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