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面前 博物馆有例外?

[2016-02-04]
来源:文博圈微信公号      作者:郁蓝

  在2015年12月7日至11日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第31次常务会上,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总干事Anne-Catherine Robert-Hauglustaine博士就“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做出陈述和建议。她谈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一份《关于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认为“博物馆的版权例外”将对21世纪的博物馆增强学术传播能力起重要推动作用。

  会上Anne-CatherineRobert-Hauglustaine代表国际博协就“博物馆的版权例外”提出四点建议:

  1、版权例外允许博物馆复制、展示和发布以教育为目的的学术著作包括评论分析、图录、电子或模拟格式的出版物。
  2、版权例外允许博物馆重新制作一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博物馆内或网上用于展览、讲座或教育活动。
  3、版权例外允许博物馆以藏品保存为目的通过其他格式或媒介复制一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4、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在各自领域开展的项目活动重叠之处版权例外可互换。

  延伸阅读
  在《关于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中,针对立法者和博物馆界提出的建议
  针对立法者的建议
  1、藏品的数字化是完成博物馆保存并向公众传播拟访问的有关遗产资源信息这一首要任务所无法回避的工作。在这方面,为保存目的可以明确并协调统一关于博物馆永久收藏的艺术品的数字化的规定,以此作为例外或限制,而无论这些作品是否属于孤儿作品。被发表作品的数字化可以沿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同规定,例如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找到权利人并征得同意,且内容的公开仅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合法理由。我们还可以就查询博物馆永久馆藏、目录和档案的网站(受限下载)进行探讨,将之作为一种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并给予符合标准补偿的限制。
  2、权利的地域性和与不同地域的权利清算相关的困难是一种持续存在的常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此十分了解。这些组织与姊妹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为版权的许可使用铺平道路。对于国际展览而言,仍然没有全面的使用许可框架,我们对数字传输所需的授权范围尚未全部了然:千差万别的复制行为和向公众传播的活动并非十分简单。此外,“向公众传播/提供”的行为在内容、地点和效力上都没有明确界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其运作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图像库的图像检索服务的衍生效应以及超文本链接对版权作品的影响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
  3、教育、研究和学习往往属于协作式的跨境活动。服务于这些目的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以被博物馆用于传播自己的版权作品。不过,博物馆应当制定自身的政策,以确保为研究和学习目的对其馆藏品的传播条件符合其战略、非商业目标的要求以及文案和数据挖掘的编制。国际博协或一批愿意应对这一挑战的博物馆可以保留一套最基本的准则。
  针对博物馆界的建议
  1、博物馆和权利人应携手确保从第三方运营商后续使用其艺术作品中获得合理受益。
  2、博物馆还应与各种利益相关者进行谈判,特别是与学术界、艺术家和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旨在更新使用许可合同和使用费率的谈判,从而更加便于获得许可和预测可能需要授权的新的使用。博物馆采取共同行动将会强化其谈判立场并在立法者可能尚未制定可适用的规则时或甚至未权衡出其中的利害关系时有助于他们制定一份蓝图。博物馆界在微缩图像上的声明能够提供一些指导,但对于数字人文和3D打印以及众筹等方面则需要提供更多的指导。
  3、应当鼓励在博物馆之间进行合作,那些经验丰富的博物馆能够通过国际博协的支持和项目伙伴关系,为其伙伴博物馆提供有价值的指导。